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閉幕,行政訴訟法25年後完成首次大修“民告官”可口頭起訴
  《反間諜法》獲通過:反間諜工作獲取的個人隱私應保密 相關立法解釋獲通過:三種情形下子女可不隨父母姓來源:新文化報 - 新文化網
  《清障》 新華社發
  A02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 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部和百姓息息相關的“民告官”法自1989年制定後作出首次修改。 該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看點一:受案範圍擴大
    修改: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違法集資、攤派費用的,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等行政行為納入了受案範圍。
    點評: 經過20多年的實踐,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已經不僅僅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權利範圍在單行法中不斷擴大。“這是這部法在制度建設上的一個進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認為,擴大受案範圍是總體趨勢,進一步明確列舉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藉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不予受理。
    看點二:不得干預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點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龍非認為,雖然這是一個宣示性的條款,但把這個要求寫進來,體現了在行政訴訟中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保障。這是四中全會精神在行政訴訟法修改中的一個重要體現和具體化。
    看點三:可口頭起訴
    修改:起訴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點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認為,這一規定方便了當事人行使訴權。“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採用口頭方式起訴。這種做法在實踐中操作性較強。但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起訴都要符合條件,如有明確被告、基本事實等。”沈巋說。
    看點四:應當登記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能當場判定的,應接收起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點評:“這樣做減少了對原告起訴的阻礙。”龍非說,新規定同時要求法院要對當事人不清楚的地方進行釋明,給予指導。雖然會給法院增加工作量,但這是對當事人訴權的一種保護。
    看點五:起訴期限延長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點評:“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延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原告的起訴期限,由現行行政訴訟法當中的三個月延長到了六個月,並且對一些特殊情況,都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這樣就可以給原告更多的時間來提起訴訟。”王敬波說。
    看點六:行政首長出庭
    修改: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點評:“這是特別強調,老百姓告官要見官。”王敬波說,雖然由誰到法院去應訴,並不是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但是通過這種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緩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案件的解決。
    看點七:可跨區域管轄
    修改: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點評:龍非說,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決法院的“地方化”問題對公正審判造成的影響,從體制層面給行政審判註入了一劑十分有效的“強心針”。
    看點八:不執行可拘留
    修改: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
  裁定、調解書的,增加規定“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點評:“這一規定對於促進執行還是比較有力度的,雖然有‘社會影響惡劣’的限制,實踐中可能會慎重使用這個手段,但是拘留還是有一定威懾力的。”王敬波說。
    看點九:覆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修改:經覆議的案件,覆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覆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覆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覆議機關是被告。
    點評:“這一修改有利於改變長期以來行政覆議因許多地方和部門覆議機關做‘維持會’而導致覆議公信力嚴重下降的現實困境。”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薑明安說。
    看點十:要解決行政爭議
    修改:修改後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決行政爭議”的表述。
    點評:“行政訴訟本來有三大功能: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和解決行政爭議。”薑明安指出,過去忽視了它的解紛功能。
    “把解決爭議納入行政訴訟目的,為擴大行政訴訟調解的適用範圍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據。”薑明安說。
    12種情形提起訴訟 法院應受理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其他決定
    我國以立法形式確定:
    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日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明確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決定指出,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作出這一決定。
    我國首部民法領域立法解釋明確:
    三種情形子女可不隨父母姓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1日表決通過了關於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解釋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三種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此前就解釋草案向大會作說明時表示,公民隨父姓或者母姓在我國有深厚的倫理基礎,社會普遍遵循。這也是我國姓氏文化的重要體現,應當得到良好的傳承。
    解釋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等三種情形。
    根據解釋,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記者瞭解到,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對民法領域的法律作立法解釋。立法解釋是立法機關對某一法律規範進行解釋,與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
    反間諜法獲通過
    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
    獲取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了反間諜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6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法律對現行國家安全法從名稱到內容進行了全面修訂,突出了反間諜工作特點。
    反間諜法指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反間諜法增加了反間諜工作的原則、國家安全機關相關職責和保障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等內容。例如,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反間諜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蘇榮、白恩培
    全國人大代表資格依法終止
    由江西省選出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罷免其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蘇榮的代表資格終止。
    由雲南省選出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2014年9月26日,雲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罷免其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規定,白恩培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終止;依照選舉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其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相應撤銷。
    ■議案反饋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條例正在起草
    記者從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獲悉,秦希燕等32名代表提出修改收養法的議案。議案提出,我國有大量孤兒且社會收養需求很大,但由於現行收養法一些規定滯後,收養條件過高,收養程序不完善,對非法收養行為監督缺失、打擊不力,致使私自收養、拐賣兒童等現象屢禁不止。民政部正在起草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條例(草案)的送審稿,代表提出的建議,有的已經被送審稿採納,有的還將進一步研究論證。
    勞動合同法欠薪責任追究條款有望修改
    一些代表在議案中提出,勞動合同法在欠薪責任追究、非法主體用工、工資集體協商等方面的一些條款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建議修改勞動合同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為,議案提出的關於非法主體用工、工資集體協商等問題,法律已有所規定,將進一步加大勞動法律實施力度;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欠薪的規定,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勞動者維護權益的需要,有必要修訂相關規定。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加強調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時,爭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後的年度立法計劃安排審議。
    “民告官”為啥難
    新修改的行訴法諸多新規劍指“民告官”三大“頑疾”———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民告官”究竟難在哪?為啥難?
    立案有多難?
    北京平均立案率僅3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主任賀小榮透露,2013年,“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立案數在近幾年連續下降的情況下,又比2012年下降5%。而北京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日前發佈的一項調研報告則顯示,近三年北京市行政訴訟立案率連續下降,平均立案率僅為30%左右。
    北京德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家輝律師告訴記者,她曾經代理過一起訴某部委的行政訴訟案,當她將訴狀送到法院,負責立案的工作人員翻完材料,很乾脆地告訴她“立不了”,既沒有講任何理由也沒有給她任何文書。當她再次向法院遞訴狀時,法院一個負責人把她“請”到會議室,坦言“不是我們不願立,是我們真立不了”。
    審理有多難?
    行政機關敗訴率僅10%
    北京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上述調研報告顯示,在僅有的約30%的立案里,一審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僅約10%。
    與行政訴訟案件低立案率、被告低敗訴率相對應的卻是高上訴率、信訪申訴量大。賀小榮介紹,2013年,全國行政訴訟案件上訴率高達72.7%。
    一位已離開法院系統的前行政庭法官說,行政機關敗訴率低是行政訴訟中的普遍現象,除了前期立案環節的“人為把關”,讓一些政府部門明顯可能敗訴的案件被“拒之門外”,審判環節中各種“打招呼”“批條子”也不鮮見,甚至有的部門以人財物對法院“威逼利誘”。
    執行有多難?
    “會議決定”否決法院判決
    2010年,陝西省的一起行政訴訟曾引發公眾對行政訴訟“執行難”的關註。這起以陝西省國土資源廳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經榆林市中院判決、陝西省高院裁定後長達3年多的時間里,陝西省國土資源廳非但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反而召開“協調會”,以“會議決定”否定法院判決,行政訴訟“執行難”可見一斑。
    本組稿件 據新華社
  (原標題:“民告官”可口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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